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济宁市省...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22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2370225001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97号
具体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决定、办结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办结 90日内 罚款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0537-677213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缴纳罚款的时间
解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咨询方式

  • 电子邮箱:jnsajz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