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颁发(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HB370116001095

实施编码:1137080000452662473370116001095

事项版本:6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省级委托市级行使事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国家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683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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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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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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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6〕29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9项,其中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7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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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纸印制 申请人自备 可在政务服务网站上自行下载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0个工作日 受理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材料
审查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0个工作日 审核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材料
办结 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 0个工作日 准予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许可

流程图

行使内容

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青路5号 0537-223226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辐射安全许可证怎样区分省里办理和市里办理?
解答 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市级办理,其他由省级及以上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683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