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1、直接实施责任应当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领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 2、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许可,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路南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分中心(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业务大厅1-7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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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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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路南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分中心(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导办窗口 电话:0537-12123 网址:http://sd.122.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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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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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公安部令第90号)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境外相关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名称: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出具单位:中国海关等部门。 | 是 | 无 | 无 |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无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材料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单位:境外主管部门(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 是 | 无 | 无 |
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材料名称: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出具单位:境外主管部门保险凭证第三联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查验 | 查验环节,查验机动车是否符合标准 | 当场 | 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查验岗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
受理 | 受理环节,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 | 当场 | 1、登记审核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2、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3、机动车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
办结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当场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7号 | 0537-2715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申请 |
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公安部令第90号)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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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路南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分中心(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导办窗口
电话:0537-12123
网址:http://sd.122.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