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TZB370741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527942B3370741003000

事项版本:7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民族工作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市委统战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13号综合受理一窗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转报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文件 数量限制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13号综合受理一窗
电话:0537-234867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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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宗发〔2021〕2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根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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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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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原件 4 纸质或电子 复印扫描,A4 政府部门核发 省民族宗教委统一核发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4 复印扫描,A4 申请人自备 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人提供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自己复印或者扫描
离婚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扫描,A4 政府部门核发 证明材料自己复印或扫描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扫描,A4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己扫描或者复印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备案表 原件 4 纸质或电子 复印或扫描,A4 政府部门核发 省民族宗教委统一核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0个工作日 予以受理
审查 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0个工作日 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办结 告知决定 0个工作日 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对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进行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本人来办理
解答 本人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委托他人需携带委托书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13号综合受理一窗
    电话:0537-2348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