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济宁市司法局: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窗口A07、A08;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2010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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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jpg;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2010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电话:0537-771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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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鉴定机构正常执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山东政服务服网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填写 | 是 | 无 | 无 |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是 | 无 | 无 |
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按照每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申请人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报名参加能力验证,通过后获得该证书。 | 是 | 无 | 无 |
检测实验室证明(延续)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 是 | 无 | 无 |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初审 |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0个工作日 | 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司法厅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初审、省级登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何时提出申请? |
解答 | 应于证书有效期限届满60日前,将以下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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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2010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电话:0537-771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