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FG37025901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559Q7370259012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电话:0537-2313109
电子邮箱:jiandujiancha@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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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案 结案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0531-8292322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电话:0537-2313109
    电子邮箱:jiandujianch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