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CG370215195000
实施编码:11370800750852907J7370215195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全天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7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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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处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6001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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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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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决定、办结 |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办结 | 60日内 | 罚款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一个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 0537-6772123/0537-3413803/0537-2715000/0537-62115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陈述申辩的时间 |
解答 | 3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6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