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FG37020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559Q3370204001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红星中路市政府大楼市发改委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880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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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立案 |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7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2.调查取证 |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无 |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
3.法制审核 |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 5个工作日 |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4.行政处罚告知 |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
5.陈述、申辩和听证 |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6.处罚决定 |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7.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 送达回证 |
8.执行 |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出具结案审查表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0531-8292322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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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234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