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MT370260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0797370260003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能源局电力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能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C615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下达《行政处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9916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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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处以行政处罚 | 10 |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30 | 调查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拟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 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 10 | 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和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案情呈报 | 根据调查取证内容,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及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报局机关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10 |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 |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内容,对被处罚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30 | 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处罚实施层级及权限 |
解答 | 省级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市级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处罚。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99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