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JN370800CG370609005000
实施编码:11370800750852907J7370609005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 办理地点 | 检查现场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根据职权现场检查。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6001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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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制定计划 | 制定本年度检查计划、检查方案 | 根据检查计划 | 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
开展检查 | 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反馈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
检查情况通报 | 督促整改检查发现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通报检查情况,将未整改问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实地检查 | 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无 | 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填写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一个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 0537-6772123/0537-3413803/0537-2715000/0537-62115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检查时间 |
解答 | 按照检查计划确定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6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