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00WHLY370122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352k7370122002000
事项版本:6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市级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及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对××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初步意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296611;0537-236357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及设计、施工、监理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设计师、工程师、监理师及设计、施工、监理技术人员本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应的材料 | 是 | 无 | 无 |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审批或验收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编制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件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当场 |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 |
审查 | 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综合提出初审意见 | 当场 | 提出审核意见 |
决定 | 符合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不符合条件,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场 | 符合条件的,转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反馈意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初审,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124号任城区人民法院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及审批权限是什么 |
解答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296611;0537-236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