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YBJ370736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926Y7370736001000

事项版本: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的初审,省级负责审核批复全省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初审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缓交医疗保险费的初审意见.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96950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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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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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是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二是生产经营困难的程度要符合要求,即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用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备注:此申请不是表格类材料,无固定格式和样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及需要提供申请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初审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 材料合格进行审批,材料不合格则要求补正
审批 对初审合格内容进行批复 15个工作日 同意批复缓交/不予批复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暂缓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阅取。 2.依法依规审核各市提交的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并做出批复意见。 3.依法依规接收省级参保单位提交的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并做出批复意见。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初审工作。 市级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主动公示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申请并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3.指导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0537-677201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大概多长时间完成审批
解答 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96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