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本编码:JN370800GJ371017035003
实施编码:1237080049395477623371017035003
事项版本:8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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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 数量限制 | 不得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微博: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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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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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证明材料,首付款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要求;四、借款申请人应为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否 | 无 | 无 |
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 是 | 无 | 无 |
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结婚证或电子离婚证。 | 是 | 无 | 无 |
购房情况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机构提供 | 是 | 无 | 无 |
(建造、翻建、大修)首付款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施工单位(开发企业) | 是 | 无 | 无 |
贷款还款卡(1类卡)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机构 | 是 | 无 | 无 |
个人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其他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 否 | 无 | 无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权属部门开具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贷款受理 | 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填写相关材料,做好面谈笔录,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做出初审意见。 | 0个工作日 | 做出初审意见,由贷款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审核。 |
贷款审查 | 贷款审查人员结合贷款申请资料,根据申贷条件、申贷资格、还贷能力、个人信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 0个工作日 | 做出审查意见,由贷款批准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
贷款批准 | 贷款审批人员对复核后的贷款进行审批。 | 0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后,办理贷款后续手续。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 |
解答 | 夫妻双方购买住房,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可以共同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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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微博: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