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商务局窗口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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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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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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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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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多证合一后,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无需提交任何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只要受理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自动办理。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自动推送办理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省商务厅推送数据至商务部信息平台 | 数据推送 | 当场 | 数据至商务部信息平台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商务厅 | 市政府:济宁市红星路19号 商务厅: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 市政府:0537-3201128 商务厅:0531-8901357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 | 0537-2715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业务进行多证合一后,办理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吗? |
解答 | 不需要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