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处罚

济宁市委...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27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275002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档案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档案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任城区红星中路9号)3楼东档案管理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19378
监督投诉方式 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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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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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档案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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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上级交办、执法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相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有违法事实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5个工作日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7个工作日 证据材料
审查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5个工作日 《案情审核表》
告知 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书面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证 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决定 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批,做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档案行政处罚的救济有哪些?
解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1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