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27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275004000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档案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任城区红星中路9号)3楼东档案管理科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193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网络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根据上级交办、执法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相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有违法事实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 5个工作日 |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
调查取证 | 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7个工作日 | 证据材料 |
审查 |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 5个工作日 | 《案情审核表》 |
告知 | 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书面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听证 | 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 5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决定 | 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批,做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3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
解答 | 档案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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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231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