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济宁市委...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27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275004000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档案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档案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任城区红星中路9号)3楼东档案管理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19378
监督投诉方式 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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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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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上级交办、执法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相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有违法事实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5个工作日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7个工作日 证据材料
审查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5个工作日 《案情审核表》
告知 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书面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证 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决定 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批,做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 档案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1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