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济宁市委...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87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875001000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档案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档案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任城区红星中路9号)3楼东档案管理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规文件中未规定办结时限,且该事项未列入“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办理结果名称 荣誉证书等表彰、奖励决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19378
监督投诉方式 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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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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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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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单位表彰审批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个人表彰审批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下发通知 下发表彰通知 0个工作日 通知下达到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推荐材料 0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予以表彰 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0个工作日 予以或不予以表彰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符合档案行政奖励的情况有哪些?
解答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1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