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基本编码:JN370800DA37087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084XN3370875001000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档案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至9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任城区红星中路9号)3楼东档案管理科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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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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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荣誉证书等表彰、奖励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193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网络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单位表彰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个人表彰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下发通知 | 下发表彰通知 | 0个工作日 | 通知下达到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
受理审核 | 受理审核推荐材料 | 0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予以表彰 | 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 0个工作日 | 予以或不予以表彰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符合档案行政奖励的情况有哪些? |
解答 |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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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2319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