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市依法推进市县同权政策情况承担相应权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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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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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附件1-排污许可正本背景.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683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客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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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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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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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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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 是 | 无 | 无 |
承诺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排污许可延续申请表受理 | 0个工作日 | 是否同意收件 |
审核 | 对排污许可延续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0个工作日 | 办理许可证 |
决定 | 对排污许可延续申请决定 | 0个工作日 | 核发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青路5号 | 0537-223226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
解答 | 排污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
问题 | 误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
解答 | 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
问题 | 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
解答 | 请参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及生产规模确定管理层级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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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 B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683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