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考核发证复审、延期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125010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2370125010000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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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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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特种作业操作证.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邮寄地址:山东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nsajjxkk@ji.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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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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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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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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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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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考核合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个人健康书面承诺书(可告知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可告知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培训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办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7-2363705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邮寄地址:山东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nsajjxkk@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