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AJ37012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3485J2370125002000

事项版本:3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nsajjxkk@ji.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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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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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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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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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8〕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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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令号(文号) 鲁安监发〔2012〕55号,2015年1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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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幅面复印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部门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人社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可告知承诺)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应急部门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中介机构产生,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可告知承诺)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应急部门
延期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企业自备,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准备相应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0个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0个工作日 提出审查意见
审批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办结 0个工作日 对许可证进行签署批准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 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2017年 3月修正)
结果名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 现状评价)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7-2363707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4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行政许可科
    电话:0537-2363705
    网址:http://ji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nsajjxkk@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