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中段学校筹设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SPJ370105003061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91843370105003061

事项版本:2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三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专家审查、现场勘察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筹设批准书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筹设批复示例.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601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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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筹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筹设申请报告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审批部门提供模板,申请人自备
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相关材料
捐赠协议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 原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并受理材料 5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原因)
审核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筹设条件 10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标准,通过审核
批复 签批 5个工作日 同意筹设办学的批复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主体有何要求?
解答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问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确定?分别到哪里登记?
解答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236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