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SF370212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503J3370212011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2010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771117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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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1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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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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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情况进行处罚 六十个工作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0537—6772123、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解答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办理该事项的联系电话
解答 0537-7711171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771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