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SF370212009001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503J3370212009001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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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771118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证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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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程序规则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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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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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司法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司〔2016〕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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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符合立违法违规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 | 法定时限 | 立案告知 |
调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法定时限 | 登记保存 |
决定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7个工作日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山东省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进行分级负责? |
解答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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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771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