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00NYNC37022007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73816061773370220073000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9号2楼201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39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投诉、举报、建议等 | 5日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 | 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 30日 | 符合或不符合 |
决定 | 作出处罚决定 | 15日 | 作出处罚决定 |
办结 | 送达处罚决定书 | 10日 | 送达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司法局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处罚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生产假农药的;(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