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00MT370160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0797370160003000
事项版本:7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能源局安全监督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能源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窗口 电话:0537-399161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6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1月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 新建管道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避开下列区域:(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二)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三)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而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管道保护要求,由管道企业提出防护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新建管道防护方案的批复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暂无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能源局官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提交申请材料 | 当场 | 提交成功或不成功 |
办结 | 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实地审查) | 办结 | 审批通过或不通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新建管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防护方案审批? |
解答 | 管道建设的选线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保护距离不满足《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 |
问题 | 防护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才能提出申请么? |
解答 | 方案必须经管道保护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防护方案,不予受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窗口
电话:0537-399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