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省...

基本编码:JN370800MT370204007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0797370204007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能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C625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9916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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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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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处以行政处罚 10天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0天 调查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告知,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折合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10天 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案件呈报 根据调查取证内容,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和听证结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报局机关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10天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案件呈报审批内容,对被处罚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天 向被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0537-272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99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