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ZJ370117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12413370117003000

事项版本:6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市、县两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市级同时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立即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0
电话:0537-323989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令第1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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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08】7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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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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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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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设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或窗口领取(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南角市住建局办公室)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0
安装验收资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需提供企业办理项目的安装验收资料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办理企业提供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办理单位自行编写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办理单位自行编写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其他 申请办理单位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后出具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0个工作日 申报内容及提交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供,是否与原件一致
审查 对提交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0个工作日 审核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过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办结 申请事项办理结果 0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或邮寄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在实施时须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310
    电话:0537-323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