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济宁市太...

基本编码:JN370800JX370207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433559k3370207004000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办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A-0455房间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96746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立案审批 60日内 准予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 调查检查 60日内 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0日内 给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备案机关是否会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时告知?
解答 备案机关会及时告知企业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