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WHLY37013201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55352k7370132013000

事项版本:9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影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申请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规定时限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对××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意见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31500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广播电视经营单位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其他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取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核发
办公场地证明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法定代表人简历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进行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当场 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
审查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属实、合规等 当场 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 符合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并转报省广电局;不符合条件,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场 转报省广电局;或者退回说明理由。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西首)124号任城区人民法院 0537-677212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去哪里办理
解答 向当地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570;0537-231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