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济宁市任...

基本编码:JN370800QXJ370254020000

实施编码:12370800004312271F3370254020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济宁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1:45 14:00—17:45 冬季:8:30—11:45 13:30—17:15 办理地点 济宁市任城区任兴路与科苑路路口向北200米路西 济宁市气象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23183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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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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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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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 1、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 180个工作日 1、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施放活动许可决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0537-223226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23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