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00QXJ370154005000
实施编码:12370800004312271F3370154005000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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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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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7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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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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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 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升放气球 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 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 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系留 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150 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0 米 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系留 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 50 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 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当场办结 | 完成受理 |
审查 |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办结 | 完成审查 |
决定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当场办结 | 出具许可决定 |
办结 | 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 | 当场办结 | 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223226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解答 | 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应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证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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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