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体育局群体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D-705 济宁市体育局群体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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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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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组织开展健身志愿服务通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71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全民健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3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组织开展健身宣讲志愿服务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 | 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制定计划 | 制定开展健身志愿服务计划 | 0个工作日 | 完成开展健身志愿服务计划制定 |
| 审批 | 审批开展健身志愿服务计划 | 0个工作日 | 结合工作实际,是否同意开展健身志愿服务计划 |
| 实施 | 实施健身志愿服务计划 | 0个工作日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健身志愿服务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体育局 | 济宁市红星中路18号;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 0537-2312163;0531-6611667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 | 0537-677202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全民健身日是什么时候? |
| 解答 | 每年8月8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96771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