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济宁市金...

基本编码:JN370800JYJ370218041002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23973370218041002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金宇路80号行政执法处理大厅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宁市金宇路80号行政执法处理大厅
邮寄地址:济宁市金宇路78号济宁市交通运输局1505室
电话:0537-235775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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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 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上级交办、部门移交、信访投诉、实施检查 5个工作日 立案
立案 主体确认、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办理时限、拟处理意见 3个工作日 签署审核意见
决定 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送达相关文书。 5个工作日 做出处罚决定
办结 结案、公开。 45个工作日 归档,对外公示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 市政府: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鱼台县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4号、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西首、济宁市菱花路30号摩天集团东楼、鱼台县湖凌路南首。 0537-6772013、0537-3413803、0537、2715000、0537-62115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金宇路80号行政执法处理大厅
    邮寄地址:济宁市金宇路78号济宁市交通运输局1505室
    电话:0537-235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