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卫...

基本编码:JN370800WJW370223012014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5587R7370223012014

事项版本: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监察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2: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监察局 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75号402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1-8559999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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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合议、决定 行政处罚 3个月 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法律问题
解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5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