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卫...

基本编码:JN370800WJW370223078002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5587R7370223078002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监察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2:30-5: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监察局402室 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75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1-8559999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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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调查、合议、决定 行政处罚 3个月 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0531-82621687(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55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