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县级初审,市级办结。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合窗口C313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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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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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合窗口C313窗口 电话:15725912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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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法规】《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十九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七)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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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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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 是 | 无 | 无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对应材料 | 是 | 无 | 无 |
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由引种厂提供证明 | 是 | 无 | 无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由引种厂提供相关材料,检疫合格证由引种厂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官方兽医开具 | 是 | 无 | 无 |
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审批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备 | 是 | 无 | 无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针对换证企业)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审查材料符合要求与否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与否 |
审核 |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与否 | 0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 |
办结 |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 0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6678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网上注册关联企业不易成功 |
解答 | 咨询平台所留平台工程师电话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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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合窗口C313窗口
电话:1572591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