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MT370160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40793370160002000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煤炭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能源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负责协调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济宁市能源局关于关闭或者报废煤矿企业的审核意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3991613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煤炭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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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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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煤质差,成本高,开采条件困难,亏损严重而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景的矿井。 2.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成本过高,亏损严重的老井和小型矿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所在县能源主管部门出具或煤矿企业出具
申请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自备 按照提供的示例样表申请自备填写提供
附图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人自备 按照提供的示例样表申请自备填写提供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初步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 当场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一、提交申报材料同受理要求 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报专家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提报拟定审核意见 当场 提报拟定审核意见
审核 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二、提报拟定审核意见 当场 提报拟定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关闭煤矿或报废矿井的审核意见 当场 出具审核意见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 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办理时限多少?
解答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许可事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和专家论证时间以及材料退回修改时间。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399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