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00ZJ370117044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12417370117044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含整改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附录G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7671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消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主席令第6号,2019年4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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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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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需在市住建局官网自行下载准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 申请人自备 经图审机构审核过的竣工图纸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需在市住建局官网自行下载准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对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 0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
验收 组织消防验收,并进行现场评定 5个工作日 合格或不合格
办结 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5个工作日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12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消防验收是由施工单位提出吗?
解答 不是,应由建设单位申请。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7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