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设区市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负责市级负责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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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7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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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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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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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跟据项目情况自行填报 | 是 | 无 | 无 |
消防设计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跟据项目情况自行填报 | 是 | 无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局 | 是 | 无 | 无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局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
办结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0个工作日 | 合格或不合格,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12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6678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业务受理单位 |
解答 | 各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310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7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