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8-A19号社保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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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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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补贴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762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财社 2018〔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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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2.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是 | 无 | 无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即时办结 | 符合条件的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