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商务局窗口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省内经营的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公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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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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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公示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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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4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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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各级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家商标局 | 是 | 无 | 无 |
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主管部门有关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需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所属地市级公安局分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登录系统后台查看资料 | 1 | 受理 |
审核 | 省内经营的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资质材料 | 8 | 审核通过进入下一环节,审核不通过退回补齐相关资料 |
办结 | 网上公示 | 1 | 官方网站社会公示,取得备案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内经营的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公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条件 |
解答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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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3楼C313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电话:0537-236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