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国内24米以上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市级负责国内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的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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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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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国籍.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4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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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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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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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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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海渔函〔2015〕1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二级船长、船副、轮机长、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职务船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市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轮机长,助理船副、助理管轮,内陆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机驾长、驾长,内陆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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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 是 | 无 | 无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有权限的卫生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交 | 是 | 无 | 无 |
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3 | 4 | 二寸白底彩色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 是 | 无 | 无 |
原渔业船员证书 | 原件 | 1 | 4 | 原渔业船员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有权限的省市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船员证书 | 是 | 无 | 无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参加培训并合格的证明 | 是 | 无 | 无 |
军队出具的任职鉴定或海事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资历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军队任职的,由军队出具相关鉴定 | 否 | 无 | 无 |
毕业证书和实习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当场 | 是否受理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当场 | 是否批准 |
办结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当场 | 发放证件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国内24米以上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市级负责国内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的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需要什么材料? |
解答 |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
问题 | 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
解答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
问题 | 应在什么时候换发证书? |
解答 |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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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01-A106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4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