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的核查

济宁市太...

基本编码:JN370800SJJ371027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312263p3371027001000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法制审理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市审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市县三级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省运会指挥中心A0861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此事项类似于行政检查,依职权开展,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时间安排,无法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名称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移送处理书,建议其依法追究社会审计机构责任。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16310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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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2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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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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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属于依职权行使的权力事项,不依申请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审计报告及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要求 其他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中明确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依职权开展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依据审计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时间。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送达通知 在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中写明核查的内容和范围,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拟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依职权开展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依据审计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时间。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 在相关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核查目标、范围、内容、措施、实施核查的人员、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资产,向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编制核查记录。 依职权开展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依据审计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时间。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
审定 对核查工作相关的实施方案、证据材料、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等文书、资料进行审定。 依职权开展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依据审计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时间。 形成业务会议审定书。
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组应当就核查发现的问题事实、定性及法律法规依据,与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和相关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依职权开展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依据审计项目安排确定工作时间。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归档 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项目终结后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前。 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区别性规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0537-7711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30号 0537-2715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依职权事项,不存在申请人。
解答 依职权事项,不存在申请人。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16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