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295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19-07-0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发〔2019〕1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5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62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30、55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梳理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照梳理分析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2019年6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2.下放审批权限。深化市县同权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面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审批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济政字〔2018〕75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放管服办〔2018〕1号)文件精神,适时扩大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范围,确保下放到位,承接顺畅。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组织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做好省级部门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牵头,6月底前)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2019年6月底前,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审批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6月底前);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公用专营单位负责,6月底前)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6月底前)

(二)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与投资项目清单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济宁市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济宁市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审批事项清单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批事项清单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综合验收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配合,6月底前)

2.将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其中,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等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财政评审等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监理招投标等纳入施工许可阶段。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可在第一、二阶段并行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可在第二、三阶段并行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可在第一、二、三阶段并行办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配合,6月底前)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类、政府投资维修改造类、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类、社会投资工业类、社会投资小型工程类、路桥交通类、水利类、港口类等九类。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图审查,实行拿地即可申请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模式和流程。进一步简化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和流程。对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2.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设计方案审查时,审查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审查,并分别提出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推行施工图设计联审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对水电气暖等专营设施实行多图联审。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6月底前)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施工图审查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6月底前)

2.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统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6月底前)

(六)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地方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6月底前)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整体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时选择子项、部分环节和要件,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部门将相关承诺人信息及承诺内容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复制国家和试点城市做法,建成贯通省市县三级、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济宁市政务服务网,整合、打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字化审图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办事平台功能,开发联合踏勘、联合验收、中介联合体、信用监管等功能模块,建立集中统一、贯穿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网上办事系统,破除信息壁垒,推进数据共享交换,真正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一张网”。全面推行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在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应用,实现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上线运行,并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牵头,6月底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财政局负责)

2.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对项目审批错时环节实行“亮灯”管理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3.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6月底前)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奠定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策划生成项目提供规划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9月底前)

(二)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12月底前)

(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按照全省“一窗受理”改革的统一要求,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各县(市、区)要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队,全方位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6月底前)

(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1.整合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将各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2.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申报材料共享,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审批系统内已经录入的申报材料,任一审批阶段均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下一审批阶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上一审批阶段产生的结果性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1.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6月底前)

2.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12月底前)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相关市直部门、单位根据权责清单制定本部门、单位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市直部门、单位负责,6月底前)

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由监管部门按照“有诺必践”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承诺人申报的其他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将承诺人失信情况、惩戒追责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相关法人单位失信记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单位配合,6月底前)

3.对于审管分离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上线运行审管互动系统,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信息推送和接收跟踪落实制度,保障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单位配合,6月底前)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6月底前)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制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单位配合)

2.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好水电气暖报装专项行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公用服务专营单位配合,6月底前)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重大决策,并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制度,抽调与改革任务需要相适应数量的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6月底前)

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承担本地改革主体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6月底前)

(三)严格督促落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市政府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重点督导内容,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否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目标进行督导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

(四)做好宣传引导。

1.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

2.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6月底前)


附件:1.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2.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doc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林晋解读《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