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0-547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20-11-06 失效日期 2023-12-31
有效性 失效

济政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6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区中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区公共交通和济宁市城际公共交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补贴,是指对公交企业运营公交线路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所减少的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成本支出所给予的补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补贴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开通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线路、城际公交线路、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BRT线路。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公交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开通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线路、城际公交线路及BRT线路,与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运营绩效内容和标准、运营补贴资金支付和未达绩效标准的后果;负责公交运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交运营补贴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运营补贴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核定运营补贴资金,并提出市与县(市、区)补贴资金分担方案,报市政府同意;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实施公交运营绩效管理。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济宁城区公共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和公交线路运营调整方案,严格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公交发展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及运营管理情况、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共同筹集,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当年应分担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第七条  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

(一)纳入补贴范围的城区公交线路由市与区按7∶3的比例分担;城际公交线路由市与县(市、区)按6∶4的比例分担;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BRT线路由市级承担。

(二)补贴由县(市、区)分担的部分。济宁城区公交线路跨区运营的,相关区之间的分担比例根据公交线路所经该区域的营运里程核定;始发济宁城际公交线路到达县(市、区)的,由到达县(市、区)承担;县(市、区)之间运营的城际公交线路,由始发和到达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根据公交线路所经该区域的营运里程核定。

第八条  公交运营补贴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第九条  公交运营补贴项目内容包括执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乘车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所减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等。

(一)实行低于运营成本票价。成本票价为统计期内公交运营总成本与公交客运量之间的比值。为鼓励居民乘公交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城市公共交通应执行政府定价,按照低于运营成本票价运营,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予以政策性补偿。

(二)执行乘车优惠政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公交运营对现役和复退军人、65岁(含)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乘车政策,对中小学生、60岁至64岁老年人等实行优惠乘车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予以政策性补偿。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公交企业在运营服务计划范围外,因承担市政府安排的应对突发事件、执行抢险救灾、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开辟冷僻线路等所增加的公交运营成本支出,政府予以政策性补贴。

第十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公交线路运营补贴,剔除执行乘车优惠、政府指令性任务所给予的政策性补偿、补贴后,按照规范的公交运营成本标准核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运营绩效内容和标准。特许经营协议绩效内容、标准的设置应包括: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运营服务标准;执行的票制、票价;运行补贴资金的支付;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绩效评价监控方案,对公交运营实施绩效运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公交运营企业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报告,随同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对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对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根据该未达标情形影响程度,按照协议确定的补贴资金扣减比例予以扣减;对长期无法达到绩效标准的公交运营企业,将终止部分或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济宁市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9号)和《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文字版】济政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财政局局长宫振华解读《济宁城区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20〕12号)

【图解】《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