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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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03-31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19〕3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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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03-31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19〕3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
处理意见
微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便民利民、促进规范”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济政字〔2017〕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当前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凭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分以下情形办理。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具备登记条件,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如该宗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应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优先缴纳政府收益,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二、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首次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改制、注销或被吊销且无承继单位,不能配合商品房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十五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无限制措施记载、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及所有权登记记载的,购房人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对《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以实际坐落为准。
(二)房地用途不一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两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按原登记用途分别记载。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四、对房屋超地界建设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出地界建设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的,依法处理,并限期补办手续。
五、对转让划拨土地上住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转让划拨土地上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市政府《关于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工作的批复》(济政土字〔2013〕11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六、对房改房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对已履行完房改手续的单位住房(含原国有企业内部已完成房改的住房),该宗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手续,无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均不再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并冻结相应售房资金的情况下,直接为房改职工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附记栏内注明“房屋来源为房改售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划拨”。
七、关于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材料问题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提交土地、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房用地,个人用地应提交当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四邻认证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单位用地还应提交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1987年1月1日以后用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附件。其中:出让土地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应提交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批准文件。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材料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现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位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位于其他区域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理。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建成的房屋,应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竣工验收材料
1.个人建房。个人建房为二层以下房屋,且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由个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说明,并作出安全责任的承诺;其他个人建房,应提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物现状符合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2.单位建房。应提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物现状符合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以上处理意见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均须无权属争议,且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本意见旨在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亟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省、市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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