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成文日期: 2022-02-20 发布日期: 2022-02-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240001
标  题: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市监字〔2022〕1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成文日期: 2022-02-20
发布日期: 2022-02-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240001
标  题: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市监字〔2022〕18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济市监字〔2022〕18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各室、直属单位: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0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山东省局、外省市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市级监督抽查,是指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市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监督抽查信息。

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七条  局根据每年度济宁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每年度1月5日前各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重点监管产品提出统筹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需级抽查的产品种类、批次数以及抽查时间等。

第八条  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本年度市级拟抽查的产品种类和批次数。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时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增减。

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通报各局。

第九条  市局根据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公布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直接采用。

第十条  市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可以为同一技术机构,但其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抽检分离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局承担部分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应当使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抽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等),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抽样方法等相关信息。受委托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附件2)复印件。

第十四条  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查验企业登记信息相关法定资质以及产品标识等,现场发现涉嫌存在无证无照、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如实填写《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线索报告单》(附件3,立即报告市局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局。

第十五条  在生产者处抽样,属于委托加工的,被抽样生产者应当出具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抽样人员核实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后,再予以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使用《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详细、准确记录抽样信息,同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抽样单》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公章。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抽样人员应当依法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样人员、抽样单位、受检企业、受检产品与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二)样品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四)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或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但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抽样的。

第二十条  因转产、停业、不符合抽样条件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实填写《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附件5),签字确认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生产者公章,报送市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盖被抽样生产者公章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附件6)立即报告市局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局。

第二十二条  县局应当积极配合对辖区内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逃避监督抽查。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三条  市局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四条  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六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单》,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以及处理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市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局。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发现样品部分项目不合格足以判定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出具不合格项目检验报告,报告市局,并同时报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还应当出具不合格项目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还应当同时报送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局。

不合格涉及济宁市外的,由市局报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有关材料,由市局转寄相关局。

第三十三条  市局负责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市局应当出具《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并附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送达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以委托检验机构负责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通过EMS邮寄给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

第三十四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向市局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抽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抽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抽查产品及行业概况分析;

(三)检验工作概况包括监督抽查依据、重点检验项目、抽查结果总体评价(实物质量合格率、标识合格率等情况)等。对涉及质量安全、重要性能项目不合格的应当重点进行描述;

(四)质量分析。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局应当组织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对异议处理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对异议处理申请出具书面核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市局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异议处理申请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七条 标称生产者否认产品为其生产的,市局将相关材料移送标称生产者和被抽样销售者所在地局,相关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结论。

第三十八条  市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异议处理结论,出具《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8),送达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局:

(一)异议申请逾期、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或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复检、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存在问题的,撤销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

(三)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市局应当组织复检,确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复检机构。

第三十九条 需要组织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对样品确认、交接过程全程录像。

异议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或七日内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四十条  市局应当自异议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检机构下达《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9),明确复检时间、复检项目等内容,一般仅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必要时,初检技术机构、异议申请人等相关方可以现场见证复检过程。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市局市局出具《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并附检验报告送达异议申请人和相关县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包括被抽样生产者和标称生产者,下同)、销售者结果处理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县局负责结果处理工作,需要注册地县局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具体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县局(以下简称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1),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提出复查申请。

第四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确因停业、转产、迁址、自然灾害、破产倒闭等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恢复整改条件后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

第四十六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或无法完成整改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复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未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或相关证明材料的,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组织复查。

第四十七条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组织复查,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产品工艺技术复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以委托专家组织现场检查。

对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的,结果处理部门向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附件12,按照原抽查实施细则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检验报告报送结果处理部门。

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等导致不合格,经核查能够判断其整改合格的,可以不进行复查检验。

第四十八条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组织复查,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销售者拟继续销售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生产者复查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复查经费列入结果处理部门的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复查检验或现场检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13)。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经结果处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结果处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向社会公告。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国家、省、市及外省市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者不存在或者否认产品为其生产的,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销售者所在地为省外的,将调查情况上报至市局市局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后处理工作案卷,案卷中应当包括: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复查检验报告、《复查结果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抽、省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录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局应当对本辖区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复查合格后,其生产的同类产品再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对前一次复查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

第五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程序要求,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核查,应当立案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整改复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局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局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  局组织开展本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所涉期间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均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223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52日。《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济质监监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2.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3.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报告单

4.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5.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

6.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

7.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8.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

9.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委托书

10.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

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附件1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NO: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我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请你单位认真阅读《生产者/销售者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此通知书一式一份,由受检单位留存。

 

生产者/销售者须知

 

1.持有本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属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受检单位不得拒绝并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2.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4.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5.下列产品不属于抽样范围:

A.有充分证据表明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的;

B.有充分证据表明抽样产品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C.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字样的;

D.有充分证据表明同一产品6个月内被本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过的。

6.企业有权对检查(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问题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欢迎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电话:(05373321265

   真:(05373321265

 

附件2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受委托单位



签发单位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发日期



有效日期


   

    市监质检任字第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市监质检任字第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有效期至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3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报告单

 

            

      (产品名称)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机构或检验机构名称)  核查,发现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标称生产者名称)  存在以下问题:

□涉嫌无证无照经营;

□涉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涉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其他情况                        

现报告你单位,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抽样机构或检验机构公章)

                                    


附件4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任务来源


任务类别


通知书编号


受检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者

人数


产值


产量


企业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资

□国有    □集体    □私营(含个体) □其他企业

港澳台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港澳台独资经营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独资企业

销售者

线下

所在地

城区   城乡结合部   乡镇

场所

专卖店   专业市场    商超   集贸市场   小卖铺    其他

线上

电商平台:          订单编号:                  

受检产品

标称生产者


产品名称


地址


商标


联系电话


规格型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CC; □其他

证书编号


等级


生产日期/批号


库存数量


抽样数量:/备


产品单价


检样获取方式

□付费购买  □无需购买

抽样地点


备样封存地点


抽样单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特别说明:1.抽样人员已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等;2.所抽产品不存在监督抽查通知书(生产者/销售者须知)所列不得抽样情形;3.所抽产品为合格待销产品;4.检验结果等相关文书将送达至上述地址及联系人;5.其他须说明情况:                  

  □生产者/  □销售者

对上述内容是否有异议:          

签名(盖章):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注:1.技术文件指执行标准外的图纸、技术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技术的文件。

2. 因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的,应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并注明相关情况。

 

附件5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未抽样情况说明表

 

任务来源


任务类别


抽查产品


抽样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及电话


未抽样原因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   2.产品只用于出口;

3.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未超过6个月;     4.破产、倒闭;

5.暂时停产(预计恢复生产时间            );  6.停产(1年以上);                              7.转产(现生产产品                     );       

8.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9.不生产本次抽样产品(现生产产品                     );

10.其他原因                                              (填写具体原因,如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等)                                                            

(核实过程简要描述)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非必填项):

 

          

(公章)

 

     日 

抽样人员:    

 

 

 

抽样单位公章)

 

      

 

 

 

 

(生产单位公章)

 

     

注:原件报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机构自行留存复印件或者扫描版。

 

附件6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

 

受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及电话


抽样

单位

任务来源


抽样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是否已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  □否

是否已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     □否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人员签字:              

相关人员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份负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附件7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日对你单位(标称)生产/销售的

                               产品(《抽样单》编号:            )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你单位应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如实填写送达回证并及时反馈。

如有异议,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论等,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指挥中心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电话:0537-3321265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8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

抽异[年份]   号

 

     (复检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你单位对   (产品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出的异议申请,经研究决定:

1.                             ,维持原检验结论。

2.撤销原检验结论。

3.对你单位□原样品/□备用样品组织复检。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起7日内,联系复检机构办理复检手续。7日内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维持原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机构名称:

复检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章)

                                 

 

抄送: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9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委托书

 

产品名称


复检时间


受委托单位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有效日期


市监复检委[   ]  号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委托书

市监复检委[年份]   号

(复检机构名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   (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对(复检申请单位名称)生产/销售的         产品与异议相关的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于            日前报我局。

复检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章)

                                 

抄送:原检验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0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日对你单位(标称)生产/销售的                                 产品(《抽样单》编号:           )进行了复检,结果判定为( □合格/□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规定,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责令改正通知书(参考)

 

    市监   [     ]     

                      

在国家/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销售                ,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改正: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在经我局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2、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3、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提出复查申请。

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复查申请(参考)

 

             市场监管局:

本单位生产的          (型号)的          (产品名称)在       监督抽查中,因        (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复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二、不合格原因分析

三、不合格的质量责任及处理结果

四、预防不合格再次发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六、其他情况

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

存根

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受委托单位


经办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发人


有效日期


编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

编号: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及   (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对                  生产的               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和   份检验报告于                   日前报我局。

附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企业名单

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有效期至                

 

附件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结果通知书(参考)

 

              

           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销售的          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了结果处理工作,复查结论为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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