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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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1-29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22-0240003 |
标 题: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市监字〔2022〕99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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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2-11-29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22-0240003 |
标 题: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市监字〔2022〕99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市监字〔2022〕9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标准化示范是指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以项目的形式进行。项目承担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和名称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以下称“上级文件规定”)。
第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以下称“县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按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投入项目建设资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验收后,按照市、县(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以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基础。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以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市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项目评估参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进行。
第九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宣传推广项目建设经验等。
第十条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辖区内的各级标准化项目建设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类型包括领域类、组织类、平台类和专项类等。
领域类,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循环经济、节能、高端装备制造业、消费品、标准样品、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等。
组织类,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化试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等。
平台类,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等。
专项类,是聚焦特定问题或需求,以提供专项标准化解决方案为目标的标准化试点。
第十三条 领域类、组织类、平台类、专项类标准化试点,应当依据国家、省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建设。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实施地在济宁市内;
(二)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有明确的标准化建设需求,将标准化纳入发展战略;
(四)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
(二)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
(三)具备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机制,已在相关行业领域发布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十项以上,初步形成品牌标准效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完备的标准化服务组织架构,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提供标准化战略咨询、标准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咨询、技术指标比对、标准符合性测试、标准实施咨询、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管理流程再造及创新成果标准转化等若干相关服务能力;
(三)具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定位和商业模式,服务链条清晰,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为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平台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产学研用协同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和必备的保障支撑条件;
(三)初步建设形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具备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申报。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审核通过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申请项目,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立项,纳入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围绕申报材料提出的试点内容,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前3个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任务和省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提报《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附件2),并准备试点建设总结报告、试点建设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标准实施记录等,经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条 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建设材料主要包括试点建设总结报告、试点建设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标准实施记录等。试点建设评估手册应当包括组织推动、标准化建设、实施应用、持续改进和宣传推广等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建设项目申请书、立项计划下达文件、试点方案、保障措施、标准体系框架图、标准目录、标准文本、实施验证、成效总结和经验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组织类、平台类、专项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可参照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形成建设材料,并应当突出标准化组织建设、创新成果转化、专项问题解决、标准化方法体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由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包括资料评估和现场评估两部分。资料评估通过的,方可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主要对试点单位的保障措施、标准体系、标准运行、建设成效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评估手册、标准文本和实施记录等;
(四)查看工作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可选);
(六)形成评估结论;
(七)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参照省级评估细则进行,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报告》(附件3)、评估计分表和试点成效总结报告等。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试点项目评估验收结论参照省级评估细则进行,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提报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试点评估的项目,可在2年内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经通过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领域类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且试点项目评估评定为优秀;
(二)评估合格后,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体系持续完善,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类标准有效实施,标准化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三)持续深化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成效,形成以先进标准实施和推广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和先进模式,在地区或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标准化建设经验得到了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支持推广,或为有关政策制度和战略规划的制定提供参考支持。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填写示范申报材料。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申报。申报市级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报《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附件4)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审核通过的市级标准化示范申请项目,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立项,纳入年度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一)标准化成果展示。项目单位应当系统总结标准化经验模式,承担标准化成果展示任务,积极组织标准化经验交流等开放性活动。推动企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积极组织推广实施,建立规范的展示平台和服务流程。每年开展标准化经验交流、观摩等活动两次以上。
(二)标准化实践验证。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实践验证,建立全链条的标准验证工作机制,可对标准质效和预期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国际、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化活动,每年提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等项目需求或标准化实施情况报告等两项以上。
(三)标准化创新研究。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创新研究,总结基层首创和先进模式,建立健全创新技术向标准转化的有效工作机制,丰富完善标准化理论方法体系。主动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科研任务,宣传标准化实践和研究成果。
(四)标准化宣传培训。项目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培训,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实践经验和应用成效。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成效,每年发布工作动态两篇以上。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满前3个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任务和省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当填写《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评估申请书》(附件5),并准备相关建设材料,经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工作,工作程序和评估报告参照本办法试点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内,在标准化试点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终止。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组织者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存在的问题。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查了解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评估验收的市级试点项目和通过审核的市级示范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
附件:1.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2.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
3.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4.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
5.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评估申请书
附件1
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试点项目名称 | 计划周期 | ( )个月 | ||
试点项目类别 | □领域类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3农村综合改革,4新型城镇化,5循环经济,6节能,7高端装备制造业,8消费品,9标准样品,10服务业,1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2基本公共服务 □组织类 1团体标准化试点,2标准化服务业试点 □平台类 1技术标准创新基地,2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 □专项类 | |||
所属行业领域 | □乡村振兴 □工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他 | |||
试点承担单位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经费预算和来源 | ||||
一、基本情况(行业情况和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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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可行性分析(可从基本条件、行业影响、技术优势、标准化基础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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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化需求分析(可从优化流程、复制模式、提升质量、培育品牌、规范行业、引领创新、完善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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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点单位标准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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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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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组织、人员、技术、经费保障等)
| ||||
七、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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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
试点项目名称 | 立项编号 | |||
试点项目类别 | □领域类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3农村综合改革,4新型城镇化,5循环经济,6节能,7高端装备制造业,8消费品,9标准样品,10服务业,1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2基本公共服务 □组织类 1团体标准化试点,2标准化服务业试点 □平台类 1技术标准创新基地,2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 □专项类 | |||
所属行业领域 | □乡村振兴 □工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他 | |||
试点承担单位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建设周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一、试点建设情况
| ||||
二、试点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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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查结果
| ||||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济宁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报告
试点项目名称 | 立项编号 | ||||
试点项目类型 | □领域类 □组织类 □平台类 □专项类 | ||||
试点承担单位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地址 | 评估时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评 估 组 人 员 名 单 | |||||
评估组 | 姓 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签 字 | |
组长 | |||||
小 组 成 员 | |||||
评估目的 | |||||
评估依据 | |||||
评估综述:
评估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
示范项目名称 | |||
示范项目类型 | 1农业,2高新技术产业,3农村综合改革,4新型城镇化,5循环经济,6节能,7高端装备制造业,8消费品,9标准样品,10服务业,1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2基本公共服务 | ||
所属行业领域 | □乡村振兴 □工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他 | ||
示范承担单位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试点项目名称 | 通过评估文件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经费预算和来源 | |||
一、基本情况(包括申报单位情况、标准化试点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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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任务(可包括成果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宣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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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计划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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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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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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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济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评估申请书
示范项目名称 | 立项编号 | |||
示范项目类型 | 1农业,2高新技术产业,3农村综合改革,4新型城镇化,5循环经济,6节能,7高端装备制造业,8消费品,9标准样品,10服务业,1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2基本公共服务 | |||
所属行业 | □乡村振兴 □工业 □服务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他 | |||
示范承担单位 | ||||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建设周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一、示范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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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项目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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