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ytx/2019-17220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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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承接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字〔2019〕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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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承接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字〔2019〕1号 |
有 效 性: | 0 |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承接调整行政
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鱼政字〔2019〕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三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8〕12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济政发〔2019〕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取消20项行政权力,承接19项行政权力,调整39项行政权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权责清单等事项的调整工作,及时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在本单位网站显著位置提供下载服务;涉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事项要严格制定后续监管措施,细化责任,健全制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的事项要主动搞好衔接,完整交接,切实做到承接机构到位、业务培训到位、流程优化到位和服务社会到位;对调整的事项,要积极适应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0项)
2. 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19项)
3. 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39项)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县同权事项 | |
3 | 建设工程类别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 | 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市县同权事项 | |
6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
7 | 对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水务局 | ||
8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9 |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
10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
1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
12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
13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
14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环保局 | ||
1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环保局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对未经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19 | 受理企业备案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
20 | 公证员执业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附件2
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19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 | |
2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接 | |
3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接 | |
4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接 | |
5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教育厅 | 由县教育体育局承接 | |
6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省科技厅 | 由县市场监管局承接 | |
7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由县商务局执行实质性审核权,实现市县同权 | |
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9 |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1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1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
12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
13 | 计量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14 | 专项计量授权 |
15 | 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16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
17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计量认证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议为准 |
18 | 审查验收 | |||||
19 | 依法授权 |
附件3
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3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分别列为“对电力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分别列为“对电力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子项 |
2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 |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 |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 |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 | 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8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9 | 对窃电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10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强制事项 | |
11 |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管理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其他权力事项 | |
12 |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调整为“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其他权力事项 | 市县同权事项 |
1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政征收事项 | |
14 | 对宣传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定的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处罚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调整为“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 |
15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调整增加为其他权力事项 | |
16 | 对违反《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县水务局 | 调整为“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或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不再保留子项 | |
17 | 环境监测服务 | 县环保局 | 不再纳入县级清单 | |
18 |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处罚 | 县水务局 | 调整为“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不再保留子项 | |
19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分别列为“对违反农业普查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分别列为“对违反农业普查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
20 | 对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1 | 对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2 |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3 |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4 |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5 | 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再纳入县级清单 | 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26 |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再纳入县级清单 | |
27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8 | 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工信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处罚(另有规定除外)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分别列为“对违规使用地球站的处罚”的子项 分别列为“对违规使用地球站的处罚”的子项 |
29 | 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工信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处罚(另有规定除外)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0 | 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国家批准的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处罚(另有规定除外)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1 | 临时设置使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或者超过六个月未停止使用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2 | 境外短期来华的团体和个人拟临时使用已在境外办理入网手续的陆地移动地球站未经工信部批准的或者虽经工信部批准但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3 | 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强制事项 | |
34 | 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强制事项 | |
35 | 对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增加为行政强制事项 | |
36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调整为“对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 原子项不再保留,“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处罚”“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处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处罚”“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处罚”“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的处罚”“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置入频率的处罚”“对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的处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处罚”分别列为其子项。 |
37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 县财政局 | 调整为“备案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其他权力事项 | |
38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认定 | 县财政局 | 调整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审核认定”其他权力事项 | |
39 |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 县财政局 | 调整为“所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往来款项核销”其他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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