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70043307600/2018-1841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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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鱼台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发〔2018〕2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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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鱼台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发〔2018〕2号 |
有 效 性: | 0 |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鱼台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
工作方案》的通知
鱼政发〔2018〕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鱼台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结合我县特点,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保护未污染耕地为重点,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防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增企业污染,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鱼台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农业面源污染和新增建设项目企业土壤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体系建立健全。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6月底,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配合市环保局建设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年底前,根据济宁市的部署,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基本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县环保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监测人员培训制度,配齐实验人员,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积极配合济宁市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市政府要求,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等方面的作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配合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严守生态红线,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鱼台县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我县作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2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91898.5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506844亩不减少,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12万亩。(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社、县农机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我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根据市级要求,将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街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汁、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8年起,有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市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8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根据市的要求,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4.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县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信息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鱼台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工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配合市环保局及有关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结合我县实际,配合市级相关部门遴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通过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平原、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菅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等参与)
四、保护方案
(一)明确保护目标和预防重点,强化保护措施
1.积极探索土壤污染源解析。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基于土壤详查、相关部门资料调查与收集,针对农用地,尤其是优先保护类耕地,客观评价其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解析土壤污染来源、污染范围、污染特点、污染程度及污染物种类,分析土壤中污染物种类、来源和分布,查明土壤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组分的类型、分布范围及污染程度。明确全县土壤污染情况的主要问题与成因,从而精准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多方面、多角度提出保护措施,科学指导土壤环境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2.细化保护任务。根据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分部门、分层级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县、乡镇(街道)、片区3级管理层次,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任务划分,明确各方目标,加大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力度。县级层面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各乡镇(街道)、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各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耕地的产权、归属、生产经营、种植结构、灌溉水源、外部污染源等情况,按照片区内基本情况一致的原则,将辖区范围内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分为若干责任片区,以村干部或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实施片区管理。(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3.建立网格化管理。以县、乡镇(街道)、片区3级管理网络为依托,以片区为基本单位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环保部门根据片区划分,集中整治外部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防止外部污染源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农业部门根据片区划分,加强农业面源防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空间管理,优先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严防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经营社为试点,探索以生产经营者为负责人的“田长制”。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关注农田周边污染,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排污、倾倒行为。在农业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农业面源防治工作,落实农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统筹各项补贴,优先向农业面源防控积极、耕地环境质量良好的地块倾斜。(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4.完善信息档案,明确各方责任。结合县、乡镇(街道)、片区3级管理网络,以片区为基本单位,建立全县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信息应包括统一编号、基本情况(面积、权属)、外源防控情况、农业面源防控情况、灌溉水情况、各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档案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5.建立耕地质量定期研判响应制度。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每年研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农用地周边污染风险,解析变化趋势及原因,并及时查清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诱因、来源、责任方。以分析研判和调查结果为依据,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专项防治工作,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外部土壤污染源,杜绝土壤污染转移
1.防控工业源污染排放。自2018年起,排查农用地周边工业污染源。对农用地周边3 km范围内现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加大农用地周边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用地周边企业的日常监察、监管力度,督促农用地周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污染防治与保护,提升清洁生产水平。重点防控含铬废水排放,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2.防控各类废弃物污染转移
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行为。2018年起,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和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安全稳妥处置污染物,防止进一步污染农用地。严格追究排污、倾倒者责任,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污染防控管理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加大危险废物、工业固废收集、转运监督管理。一是源头严管,严控转运去向,从源头切断非法倾倒、堆放行为。二是过程严控,环保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过境的危险废物、工业固废运输车辆进行重点监管,严防其违法倾倒。三是区域严防,通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设立宣传警示标识,依法合理设置路障等措施,预防非法倾倒、堆放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绿色发展
1.实施农药使用严格管控,推行绿色防控技术。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实施高剧毒农药替代计划。加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力度,强化入市检测,以粮食、蔬菜、芝麻、水果等作物为重点,大力推进例行监测、动态管理、产品认证和质量追溯四项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倒逼农民使用低残留农药或者减少农药使用量。2020年底,全面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全过程监管体系。(县农业局牵头,县社、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等参与)
推广科学高效施药技术。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在准确诊断病虫害并明确其抗药性水平的基础上,配方选药,对症用药。开发应用现代植保机械,替代跑冒滴漏落后机械,减少农药流失和浪费。2018年底前,完成鱼台县设施农业基地的施药技术和施药机械调研;2019年,全面推广可以提高细小雾滴利用率的高效施药技术、高效防飘喷雾技术、光电机一体化技术等;2020年,全面完善全县设施农业高效施药技术设施建设。(县农业局牵头,县社、县财政局、县工商局等参与)
提高病虫害预报预测准确性。根据病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近期户外调查的病虫情信息,结合影响病虫种群数量变动的主要因子未来变化情况,作出科学准确预测。根据病虫害预测情况,确定具体防治面积、防治作物、药品名称、用药技术、用药剂量和用药时间等信息,并通过网络、村委会广播等媒体发布,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下田指导农民科学合理适量施药,保障病虫害防治效率和效果。(县农业局牵头,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2.合理使用化肥,提高利用效率。大力推广高效施肥技术,在施肥过程中要注重小麦水肥耦合,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在果园、蔬菜基地发展绿肥,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在地力较差的地区探索实施周期性深耕深松和保护性耕作。(县农业局牵头,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升土壤肥力。严格依法落实秸秆禁烧制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先开展就地还田。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灌溉用水充沛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技术;在秸秆直接还田条件不成熟的区域,重点推广生物快速腐熟堆肥技术。(县农业局牵头,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定期调查工作,在已开展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调查基础上,建立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药使用台账制度。由优先保护类耕地片区负责人统计农药使用量、使用药剂、使用次数等农药使用信息,农业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并记录到片区信息档案。每年开展1次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状况调查工作,摸清回收处理状况及非正规堆放点位置信息,建立年度整治清单,并根据清单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建立并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并要求农药生产和销售企业拿出部分资金,共同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资金。按照废弃物材料性质不同,设置相应补偿金额或“以废换物”回收机制,鼓励农民自觉进行农药包装分类回收;设置专门回收管理人员,配备回收桶和转运车等专用设备;通过印发手册、宣传单、打标语等方法向农民宣传普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方法、回收站点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农民配合回收工作。各村可根据农药使用情况和包装废物调查结果,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保洁员,负责一定区域内环境卫生的同时,定期捡拾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集中到指定场所,统一处理。力争到2020年,实现优先保护类耕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全回收。(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4.严控地膜使用质量,完善农膜回收利用制度。推进地膜覆盖减量化,产品标准化。积极推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科学推广“一膜两年用”技术,延长地膜使用寿命,减少地膜用量。全面落实使用标准地膜,推广应用广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禁止生产和使用非标准地膜。(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完善农膜回收机制。大力推广新型高效地膜回收机具作业,加大地膜回收机具补贴力度,推广一批仿地表形性好、适用性强、作业效率高的废旧地膜回收机具。通过村广播、宣传栏等途径进行宣传,建立定点有偿回收机制,根据废弃农膜上缴重量,兑换洗衣粉、肥皂、脸盆等生活用品,回收量较大的,可根据情况进行一定现金补偿。结合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县。(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社、县工商局等参与)
5.严格管控畜禽养殖污染,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农用地周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专项排查,摸清畜禽污染物的产生量、畜禽粪污处理处置、环保设施等基本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畜禽污染重点监管名录,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搬迁。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养殖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严控畜禽污染排放转移。严控畜禽粪污直接进入农用地,针对进入农用地的沼肥、农家肥等进行抽样检测,超出相关标准的,严禁在农用地中使用。(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6.加强灌溉水管理,推进节水农业。开展灌溉水调查工作,以优先保护类耕地为重点,摸清全县农用地灌溉水情况,掌握灌溉水来源、水源灌溉区域、污水灌溉情况等信息。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对灌溉水水源进行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建立灌溉水水源名录,并严格按照农用地灌溉水质标准,实行不符合标准水源的退出、替换制度。(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按照优先保护类耕地片区划分,坚持定点取水,定渠进水,整合片区的灌溉水水源、取水口、灌溉渠道,水质监测结果,掌握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片区灌溉水情况,记录到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档案信息中。(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源地、水质保护。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灌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准确位置,详细掌握排污口名称、责任单位、水质水量等情况。严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灌溉水源地非法倾倒、非法排放污水。(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推行节水农业。突出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及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农业节水技术,健全基层节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天然降水,积极有序发展雨养农业。严控大水漫灌等粗放灌溉方式,减少地表径流对耕地土壤的污染。(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四)加强生活源管控
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县、文明乡镇为出发点,规范乡镇、村庄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对其进行排查,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周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影响。根据排查结果,对距离农田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垃圾堆放点,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大对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严控污水污泥直接进入农用地。(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强化宜耕后备土地资源保护
加强我县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我县区域内滩涂、裸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社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各地应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县银监办等参与)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重点产粮(油)、蔬菜、果品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辖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县、乡二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网管办、县科协等参与)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具体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菅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资局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将与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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